一、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程序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诉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起刑事自诉,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三、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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