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Copyright © 2019- osg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