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有时会出现不予执行的情况。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劳动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第二部分介绍了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提交裁决书原件,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第三部分介绍了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文章最后还指出,对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如何,法律、行规没有作出规定。劳动仲裁,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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