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人起诉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2、财产保全申请书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4、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5、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6、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件即可7、委托担保申请书二、项目担保审批表,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三、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四、附加合同:1、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2、信用反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4、质押合同五、公司向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六、担保后跟踪工作。七、代偿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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